4月6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,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指出,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、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。未按本《办法》规定进行节能审查,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,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,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。
据了解,《办法》加强政策有效衔接,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;补充完善制度要求,优化节能审查变更、节能验收、节能审查意见逾期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条件等既有制度;调整优化重点环节,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,提升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,确保管精管好;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进一步明确未批先建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、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。
下一步,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持续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,推动地方和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好《办法》要求,切实发挥好节能审查能效源头把关作用,推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,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,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步伐。